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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建设迫在眉睫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田杰棠 熊鸿儒

 国研视点


    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高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主体,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两方面的政策推动:一要“松绑”,即在法律框架内下放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提高高校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二要“对接”,即帮助缺乏企业家知识和背景的高校研究人员成功实现成果的商业化,这就需要建立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从目前情况看,“松绑”的政策相对较多,“对接”的政策尚需进一步加强。


    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是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突破口


(一)高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应主要由专业化的转移机构来承担


    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不是一般科研人员的专长,也不应是其核心使命。在当前基础研究亟须加大投入的背景下,高校科研人员难以同时承担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两大重任。由于高校原则上不允许新办企业,过去成立校办企业的转化方式也难以持续。因此,技术转移机构在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另一方面,随着大学与产业间互动的日益频繁和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的强化,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越来越强。如,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专利价值评估、商务谈判、孵化合作及利益分配都涉及大量经济和法律事务,还需处理好不同主体间的复杂社会网络关系。高校技术转移工作应由专业化的转移机构来负责。


(二)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性不足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成效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一些高校陆续建立了技术转移中心或成果转化机构,但效果并不理想:一边是大量成果“沉睡”在实验室,另一边是大量“地下渠道”蔓延。如,教师未经单位许可擅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违规办企业等。这不仅会影响教师对基础研究和日常教学的投入,也不利于高校成果转化的有序推进和效率提升。究其原因,除了部分成果成熟度不高、确权机制和利益链条尚未理顺以及监管不足等因素外,正规技术转移渠道不畅和低效是重要原因。包括:行政管制过多、缺少专业经纪人及运营机制落后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快发展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除了社会化、商业化的转移机构外,高校自身也应建立更加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体系,以实现科研成果和产业部门的有效对接。这既是我国高校提升成果转化效率的现实需求,也是发达国家中创新成效卓著的大学所共有的经验。


国外创新活跃的大学均有高效的技术转移机构


    国外许多创新活跃的大学通过发展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体系,充分发挥了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的双重优势。美国斯坦福大学和以色列理工学院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其主要经验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充分的权限,作为大学知识产权资产经营的主要平台。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OTL)属于校内专设机构,以色列理工学院的TechnionTechnologyTransfer公司(T3)是独立于大学行政架构之外的营利性组织。虽然组织性质不同,但二者均享有所在大学全部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经营权利,并拥有较高的自主权,包括财务、运营和人事。它们的目标都致力于加强大学与产业界联系,并引导科研与产业需求的互动,让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全社会受益。


    二是拥有一支精干的专业人才队伍。OTL和T3公司均已发展多年,虽然机构规模并不大,但都拥有一支精干的技术经纪人队伍。他们大多既有扎实的技术背景,也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如高技术创业经历),且都拥有科学、工程或管理相关的高阶学位。技术经纪人是机构的核心资产。他们在专利管理和商务谈判上能力最为突出,专门负责专利营销和许可谈判,能够胜任一项技术从披露到转让的全过程,并能与发明人、企业、律师以及政府官员进行高效沟通。


    三是重视专业化管理和持续的经费保障。OTL和T3的运营都坚持市场化导向,既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又有灵活的经营策略。如,任何一项专利的对外许可(竞标)的决策权只属于技术经纪人,发明人不得直接参与许可谈判及后续协议;若是创立新企业,发明人也不得直接参与经营,只能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或以非管理职位间接参与。又如,机构通常很早就会主动接触有转化潜力的成果发明人并广泛推介,同时只在有企业愿意接受许可后才帮助申请专利,转化方式也会综合考虑技术经济特征、发明人倾向和企业意向。OTL和T3都采取自收自支模式,拥有相对独立、可持续的财务预结算系统。它们的年度经费预算主要从转移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也会适当引入外部投资(如风险基金)。


    四是建立多方共赢的利益共享机制。OTL和T3在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政策上略有差异,但都注重合理性,也注重对各相关主体的激励。既给予发明人相对较高的奖励比例,又保证院系、大学和转移机构能获得一定收入,用于补充科教经费和资助专利经营,体现多方共赢的分配关系。如,OTL从每年特许权使用费中提取15%后,对发明人、院系、学校实行“三三三制”(即各获1/3)。T3公司分配的总收益来自转化企业按约定比例(0.4%—6%)的销售提成,之后发明人获得约40%的现金收益,大学和实验室分获40%和20%的收益,T3自身则从大学所获收益中分享一部分(约60%)。


加强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建议


    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过程中,除了给科研人员继续“松绑”之外,还必须加强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促进科研成果和市场的“对接”。高校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充实、强化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保证体制灵活性。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减少行政干预,保证技术转移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转移机构应以推动科研成果及时高效转化、为社会造福为根本目标,优先享有所在高校知识产权资产的经营权,以市场化方式提供技术转移的专业化、全过程服务,让科研成果惠及更多的企业和产业,强化社会对高校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的认识。


    第二,加快职业化技术经纪人的培养和队伍建设。高校的转移机构要保证选人用人机制上的市场导向,聘用一批具有法律基础、专利管理、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及国际商务方面丰富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吸引律师、专利代理人及财务专家加入,打造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同时,也应主动加强与社会化转移机构和专业组织的深入合作。


    第三,规范管理机制,明确合理的利益分配政策。应规范科技成果对外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的操作流程,加强对授权程序的管理,减少或消除发明人、所有人及转化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对于科研人员离职创业,高校转移机构应在企业孵化和运营管理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必须明确成果转化收益的具体分配比例,既要更多让利于科研人员,也应给予学校、院系和转移机构适当的补偿和激励,保障各个主体的积极性。(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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