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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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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系列重要部署,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健全机制、分级保障”的方针,全面深化公路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分级建立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建管养运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总体要求,提高农村公路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发展任务。着力构建“外通内联、通村畅乡、人便于行、货畅其流、安全便捷”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和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协调发展机制;突出加快建设、养护管理、运输安全三个重点;推进通达通畅工程建设、县乡道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四项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村公路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网络基本形成,结构明显优化,质量显著提升,运输规范有序,实现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完善体制,明确责任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投资计划,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工作;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发展省级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工作。

  (四)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市(州)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政策,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农村公路发展计划,同步推进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市(州)交通运输、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和检查力度。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地方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具体指导实施建设、养护和运输年度计划,开展农村客货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日常养护工作。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乡道的日常养护和编制村道的大中修工程计划,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农村客货运输源头监管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

  三、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七)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纳入国家和省规划支持的项目,地方自筹资金要及时足额落实到位,省、市(州)两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县(市、区)农村公路发展的帮助和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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