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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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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兼并重组、共建园区等跨区域项目、跨区域合作中财税利益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推动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和实现“两个跨越”目标,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优质资源高效利用、区域市场相互开放、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和城市集群,让各相关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助推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县主体,平等协商。市(州)、县(市、区)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的主体。相关市(州)、县(市、区)平等协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做到开诚布公、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互利共赢。坚持尊重客观、立足实际的原则,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各方互惠互利、发展共赢。

  适时调整,优化完善。市(州)、县(市、区)根据改革要求和外部条件变化,及时沟通协商,对财税利益分配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二、分类处置办法

  跨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包括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形式。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合作模式和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促进全省经济实力整体提升。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指企业的决策、指挥等管理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受现行财税分配制度限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可能因获益较小导致其支持分支机构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力度偏小。要通过建立健全总部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均衡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税利益分配关系,让相关地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相关地区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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