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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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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美丽四川建设,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我省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四川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认真总结前一轮退耕还林经验,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突出治理重点,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有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为全面建成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实现全面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自主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在巩固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建设规模和进度。

  ——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和重点安排地震灾区等生态脆弱地区,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流域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以及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等特殊困难地区。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三)退耕范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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